学 籍 管 理 规 定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使学生能够自信自立、善学善用,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具备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明事懂礼、吃苦耐劳、诚实守信、团结合作、坚忍不拔、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等基本素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10个工作日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省教育厅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予以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发给“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证明,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年新生入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体检符合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并于一周内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内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按《石家庄科技信息学院学生课程考核规定》施行(附件1)。
第十三条 学期考核经补考后仍不及格(含实践环节),必须重修。重修课程与其它教学环节时间发生冲突时,学生可向教务处书面申请,经主管处长批准可部分听课或自学,但须完成规定的作业和实验,方能参加考核。任选课不及格者可以重修,也可另行选修其它课程,取得规定学分。任选课成绩不影响升级及编班,但必须修完规定的总学分才能毕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学生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技能课学习者,由学生本人申请,持学院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学生处的初审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必须参加体育保健课,经考核合格后,给予相应成绩(按及格、不及格两级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院规定补考,补考后,一学期或一学年累计有三门主干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在该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留级不得超过两次,超过两次,予以退学。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根据个人实际情况,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的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院审核后给予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的各项活动。各种教学环节都实行考勤,教师可采取各种方式对学生到课情况进行检查。无故不参加者,视为旷课,并根据旷课学时多少,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从严审批事假,因病确需请假者,应出示医院证明。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校规定的活动,应事前办理请假手续。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补假。请假1天由辅导员批准;2—3天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学生处主管领导批准;超过3天,须经主管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由于特殊原因学生提出转专业的,须为转入专业的实际办学条件允许,且该生专业分数不低于转入专业同录取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学院其它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的;
(三)毕业班学生;
(四)入学录取成绩低于转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的;
(五)提前批录取、单招、“3+2”5年一贯制、特殊要求的专业;
(六)应予退学的;
(七)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办理转专业,在取得学籍(即入学三个月)后,需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交申请,填写“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经转出和转入专业系(部)同意,由学生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学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3+2”5年一贯制特殊类型专业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提出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确认附合转学条件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办理转出或转入我院转学手续时,需由本人向教务处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 在上报转学学生材料时,必须附带下列材料:
(一)学生转学申请书;
(二)有该生姓名及省(市)招生部门印章的录简表复印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章;
(三)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
(四)转出院校同意并加盖公章;
(五)拟转入院校同意并加盖公章;
(六)学生成绩和表现鉴定书;
(七)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书等。
第四节 休学、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学年学分制。各专业基本学制为2年、3年或5年(指五年一贯制)。修业年限最长可在基本学制年限上延长2年。
第二十七条 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应办理休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特殊原因可经学院批准续休,但修业和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最高修读年限。
第二十九条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生处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批准,可以休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应填写“学生休学审批表”,经辅导员签署意见(因病休学应附医院证明),报学生处批准,发给休学证明,方可休学,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后,两天内应当离校。
第三十三条 学院为休学学生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
第三十四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休学期满时向所在系(部)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休学期满10个工作日内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学院取消其学籍。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或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应持有关证件到所在系(部)填写“学生复学审批表”,由学生处批准,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到学院指定医院复查,确诊证明已恢复健康,由学生处批准,方可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复学后,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若该专业无后续班时,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或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处理。
第五节 退 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补考后,一学期或各学期累计有四门主干课不及格者,在留级试读期间,每学期所修课程少于15学分者;
(二)留级超过两次或者在学院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学完专业课程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以上规定做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本人申请或学生所在系(部)提出,填写“学生退学审批表”,经系(部)主任签字,学生处审核,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退学的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附件3)申诉。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学院只发给结业证书。
· 毕业考核二门不及格或比教学计划规定少15学分以下者;
· 毕业设计未通过的;
· 未解除留校察看的。
第四十二条 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一)因课程成绩考核不及格或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未达到毕业标准而结业的,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院申请参加由学院安排的考试,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二)实习不及格,如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工作的,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在系(部)审查合格,学院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三)因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而结业的,待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处签署意见后,提交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考察确认,符合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准予毕业,可换发毕业证书。
(四)对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五)结业后一年内,经自修或重修仍不及格者,作永久性结业处理。
第四十三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院应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院应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河北省级教育厅注册。
第四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